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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环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防洪评价是由专业化的咨询机构,就涉河(或湖泊、水库、蓄滞洪区)建筑物对防洪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防汛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提供的一种技术咨询服务,防洪评价报告书是防洪评价服务活动的主要技术产品,具有较规范化的编制格式。
      防洪评价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8号 主席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 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4号 主席令),根据该法,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 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从技术层面上讲,防洪评价的主要工作包括洪水位计算、冲淤计算、渗流分析、边坡稳定性分析、河床演变分析等。在过程方面,防洪评价委托书(或者合同)标志着一项防洪评价工作的开始。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的防洪评价报告书,标志着该防洪评价活动的结束。防洪评价活动一般发生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防洪影响评价的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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